案情回放:
消費者在XX日用品店內購買7牀綠色和白色的棉被褥,使用後出現渾身瘙癢、呼吸不暢的情況,將棉被打開發現使用的是黑心棉,希望工商部門進行查處。
處理結果:
經現場覈查,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工商部門依法委託天津市紡織纖維檢驗所對棉被1牀、棉褥1牀分別進行抽樣鑑定,結果所驗項目不符合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要求,判斷爲不合格商品。經營者共購進40牀棉被褥,貨值金額爲2000元,對於已銷售的7牀棉被予以退貨並返還全部貨款,故認定本案當事人無違法所得。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爲,做出沒收商品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情分析:
《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慘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