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師您好:
我是去年11月買的期房,交了預付款,合同鑑了。餘下的部分我是貸的住房公積金,由於手續比較繁瑣,工作又比較忙,直到今年10月15日才批下來。備註:我看過合同,我交餘款超過他規定的去年11月30日前,上面沒寫違約後的責任。同時,他註明的交房時期是今年10月30日,他們也違約了,只註明了萬分之零點一的違約金。
問:他這裏的房子現在降價了,每平200元左右吧,現在餘款還沒有交給房產商,如何與房產商協調按現價交餘款?
您好:
依據您與房產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支付相應的金額。至於您遲延支付剩餘房款,如果房產商要追究違約責任,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也可以按照銀行同期利率追究,同樣,您也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追究房產商遲延交房的違約責任。建議您帶上購房相關協議諮詢律師。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
王寧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