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8日對外公佈了《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爲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壟斷審判領域出臺的第一部司法解釋,對於指導人民法院正確適用反壟斷法、依法制止壟斷行爲、保護和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具有重要意義。
這部總共16條的司法解釋將於2012年6月1日起實施,其中規定了起訴、案件受理、管轄、舉證責任分配、訴訟證據、民事責任及訴訟時效等問題,建立了中國反壟斷民事訴訟的基本框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回答了記者關於審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提問。
據介紹,2008年8月1日,中國反壟斷法實施。三年多來,反壟斷民事訴訟已經成爲人民法院的重要審判領域。據統計,截至2011年底,全國地方法院共受理壟斷民事一審案件61件,審結53件。
壟斷民事糾紛案件主要呈現以下特點:一是從案件所涉領域看,涉嫌壟斷行爲分佈領域比較廣泛,傳統領域的壟斷案件與現代新技術領域的壟斷案件交織並存;二是從案件類型上看,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三是從訴請賠償的數額上看,訴請象徵性賠償或者小額賠償的案件減少,訴請較大數額賠償的案件增多,目前最大索賠數額多達2億餘元人民幣;四是從案件發生的地域上看,案件涉及地域逐步擴大。
據介紹,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壟斷行爲需要原告舉證證明。從審結的案件來看,原告勝訴的案件較少。這既與原告對反壟斷法和反壟斷民事訴訟的相關知識掌握不多有關,又與壟斷糾紛案中原告取證和證明壟斷行爲較爲困難有關。原告取證難、證明壟斷行爲難是反壟斷民事司法的難題。
爲此,司法解釋對於舉證責任分配、免證事實、專家證據等問題作了解釋和細化。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司法解釋區分不同的壟斷行爲類型,明確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分配。例如對於明顯具有嚴重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特定橫向壟斷協議,由被告對被訴壟斷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承擔舉證責任;對於公用企業以及具有獨佔經營資格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適當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同時,司法解釋還引導當事人通過專家證人、專家意見的方式幫助查明案件事實。這些措施的引入,對於適當減輕原告舉證責任、降低證明難度具有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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