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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居民小區建立摘腎黑醫院
2010年6月,在最後一次從火花鄉醫院向北京運輸腎臟的過程中,鄭偉的運輸車發生了交通事故,不僅造成車上的三個腎臟無法使用而且車輛損失嚴重。考慮到長途運輸風險較大,同時夏季運輸腎臟不利益腎臟保存,鄭偉開始籌劃直接在北京建立一個摘腎基地進行摘腎手術,以方便將摘取的腎臟及時送到相關醫院供受體做換腎手術。
2010年9月,經過長期籌劃,鄭偉通過房屋中介在海淀區頤和山莊以每月7000元的價格租下了一棟四層別墅,並按照團伙中幾名醫生的要求陸續從徐州等地購買了所有摘腎手術所需的醫療器械,一一裝備進這棟位於家屬區的四層別墅。
經過前期周密準備,鄭偉共花費50餘萬元人民幣,建立起了一個甚至沒有搶救設備的專做摘腎手術的“黑醫院”:這棟四層別墅樓內外沒有任何明顯標誌,但其實內部一層是醫生宿舍和藥房,二層是配藥室、病房和護士宿舍,三層是手術室和觀察室,四層則是餐廳生活區。
“剛來到這個黑醫院的時候,我見負責護理的護士都沒有護士服,也沒有隔離衣,而且除了我們幾個徐州的(指來作手術的專業大夫),那兒沒有大夫,環境髒亂,設備簡單,什麼證件、執照、規章制度都沒有,必要的麻醉、搶救藥物,都是我到了以後,鄭偉才按我說的要求去買來的。那個地方根本就不是醫院,只是個摘腎的場所。”據這個團伙中負責護理的護士長樊海雁回憶。
摘腎手術轉移至北京後,每次做手術之前鄭偉都會通知周鵬聯繫醫生早上來京,由鄭偉的女友王英去車站或飛機場接醫生直接趕到頤和山莊,一天摘除三到六枚腎臟不等,晚上手術完成之後再由王英開車送醫生回車站、飛機場離京。
2010年12月,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偵支隊在偵查中發現了鄭偉犯罪團伙長期在海淀區倒賣人體器官(腎臟)獲利,12月10日,在豐臺區小屯路的一個洗浴中心將其抓獲。
專家說法
打擊人體器官器官買賣犯罪,法律應有作爲
劉長秋,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生命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長期關注器官移植問題。
對於人體器官移植,法律在這一方面需要有些作爲,即它要爲人類社會文明的進步與生命意識的轉變加以制度引導。例如,它可以規定人們的器官捐獻權,並通過設立一定的利益協調機制鼓勵人們行使這一權利;它可以打擊人體器官買賣犯罪以規範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秩序,使捐獻者更有安全感,不必基於各種顧慮而不願捐獻或放棄捐獻。
由於器官移植是以犧牲一個個體利益的方式來拯救另一個個體,因此從倫理上來說,人體器官移植始終都是一種次優的選擇。人們不應當對人體器官移植寄予過高的期望,不應該希望完全通過這一方式來解決人類的生命問題,而更應當樹立正確的生命觀念。禁止人體器官買賣需要依賴法律、倫理以及行政調控等多方面的手段,而這些手段必須相互配合,共同在防範人體器官買賣犯罪方面發揮作用。
相關法律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三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
第七條: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公民享有捐獻或者不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利誘他人捐獻人體器官。
《刑法修正案(八)》
如果“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18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如果“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以盜竊、侮辱屍體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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