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的孩子是退伍義務兵,2009年經民政局安置到天津某集團,該又集團給分配到下屬一國企公司。2012年3月該公司要求我孩子跟中天天傑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合同(該公司招聘的員工都是這麼簽訂的)。但是我孩子是單位接收的政府安置的複員軍人,我認爲應該和本單位簽訂勞務合同。請問我孩子能否拒絕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合同。
尊敬的網友你好
就你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首先,公司要求你的孩子簽訂的在法律上叫做勞務派遣合同,意思就是你的孩子和中天簽訂勞動合同,然後中天在把你的孩子派遣到公司來。而你想要的是孩子直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這兩種合同的主要區別就是與你孩子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不同,因爲主體不同,導致今後簽訂合同、解除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等的方式均不一樣。簽訂勞務合同對你孩子最不利的地方在於,勞務合同期滿,公司如果不想續簽合同就可以將你的孩子退回派遣單位,而要是直接和公司籤勞動合同,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後,你的孩子就可以主張和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律師建議你可以去找當時負責安置的部門,反應下上述情況,由安置部門出面處理,對於保護你孩子的權益會很有幫助。
感謝你的參與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賈超律師
201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