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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是過當還是犯罪
據悉,黃勇案件一審判決後,一些法學專家提出了不同的意見和思考方向。
南華大學法學教授羅萬里曾撰文指出,黃勇等人與電視媒體單位構成民法上的消費法律關係;媒介機構傳播虛假廣告信息,不僅構成違約,而且構成侵權。黃勇等人的行爲屬於正當的、合法的民事索賠。其被控的敲詐勒索罪罪名不成立。同時國家應當積極迴應公益的民間權利追求。
他說,在電視媒體播放醫療藥品廣告信息中,媒介機構與醫藥商品經營者、廣告商構成商事法律關係。媒介機構既是信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又是直接傳播者。受衆通過直接支付金錢或花費時間,收看電視媒體的廣告信息,在電視傳播媒體與受衆中形成消費法律關係。根據《消法》賦予消費者的損害求償權,黃勇等人既是受衆,也是消費者,無疑對虛假廣告信息依法享有損害求償權。黃勇等人向多家電視媒體單位索要金錢,是行使其民事損害求償權的正當的、合法的行爲。
此外,毋庸諱言,黃勇在向傳播虛假廣告的媒體行使求償權時,難免會夾雜着程度較輕的“威脅”、“恐嚇”的因素。當其獲取了金錢時,恰恰應和了刑法上關於敲詐勒索罪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的條件。然而,這二者之間只有“形似”,而無“神同”。因爲民事權益交涉中的“欺詐”、“威脅”、“恐嚇”因素(當然主要爲語言)幾乎無處不在。然而,它們並不具有刑法意義,而屬於私法自治的範疇。黃勇等人的“獲取了金錢”是以行使求償權爲權利基礎的,具有權利上的關聯性。一審法官將私法權利行使手段(或方式)與刑法罪狀客觀方面的“形似”混同,錯誤適用不同範疇的法律,擴大刑罰的打擊面,違反罪行法定原則。
北京一位要求匿名的法學教授認爲,黃勇案中,用刑事法律來追究此案當事人的責任屬於錯誤。曾參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定的該專家指出,黃勇等人也存在“過當”的問題,其索賠額度超過了《消法》和《產品質量法》中的限度,容易引發爭端。
長沙律師劉志江也持有同樣觀點。他告知記者,2006年司法考試卷二中第15道題目與黃勇案有着極其的相似性。題目爲:消費者在食物中發現一隻蒼蠅,便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爲由進行威脅,索要精神損失費3000元。該行爲構不構成敲詐勒索呢?標準答案是否定的。
劉志江說,作爲司法考試的基本試題的題意,各級法院人士應當心知該類行爲屬於過當而非犯罪。他們在代理一樁類似案件中,曾引述了這道司法考試題目作爲辯護論據,最終得到了法院的認可,並改判當事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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