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爲售假後的民事賠償,賠多少,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索賠額高,至多是個維權過度問題,絕不可動輒就訴諸刑事追究。
12月1日,成都職業打假人劉江涉嫌敲詐勒索一案在重慶萬州區法院開庭審理。劉江被控以舉報電視臺播發虛假廣告爲由,敲詐勒索全國300餘家電視臺,詐騙金額共計242萬元。庭審吸引全國各地大批職業打假人前往旁聽。
劉江案讓人聯想起前幾年北京的黃靜案。黃靜買到華碩的問題筆記本,抓住華碩將測試板當正式主板安裝到產品中的硬傷,索賠數千萬元,結果被指涉嫌敲詐勒索罪,但最後實際上還是以維權過度的性質處理了,黃靜被無罪釋放。劉江雖針對的是電視臺,但製假銷售的經營者和發佈虛假廣告的電視臺,實際上對消費者成立共同侵權,消費者可依法向他們任何一家索賠,也可要求他們兩家連帶賠償。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他人實施威脅,索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爲。劉江行爲是否成立敲詐勒索罪,關鍵因素有兩個,一是他是否使用了威脅的手段,二是他取得錢財是否有法律依據。任何一個要件不成立,都不能成立該罪。
先看第一個因素,我認爲司法機關的認定沒問題。雖然劉江的辯護人辯稱,劉江索要賠償款都是“各電視臺在受到相關處罰後才與被告聯繫”的,但這些電視臺對本地有關部門“雨過地皮溼”的那種象徵性處罰是不太在意的,劉江聲稱若不給賠償款將向上級有關部門直到向中央投訴,這才真正對他們有威懾力,符合“威脅”的含義。
再看第二個因素,按消保法,消費者買假有權獲雙倍賠償。這正是職業打假人王海們能夠靠打假爲生的法律依據。打假索賠時,一般將保全證據、購買有關商品及往來各地差旅費的索賠款,算成打假成本,只有另外的相當商品價款一倍的賠償款纔是打假利潤。
劉江的打假也不例外。劉江派人到各地,收集虛假廣告視頻,刻制光盤,購買有關商品,其開銷不是小數目,加上另外的商品價款一倍的賠償款,這些費用的總和,向有關電視臺主張,都合法有據,絕不能算作敲詐勒索的贓款數額,若電視臺認爲虛假廣告對劉江構成心理傷害,再願補償點精神損失費,也未嘗不可。如此考慮,向300多家電視臺索要了242萬元的賠償,不算什麼大數目。而且,這242萬元到底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實在難以認定。
我認爲,作爲售假後的民事賠償,賠多少,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索賠額高,至多是個維權過度問題,絕不可動輒就訴諸刑事追究,黃靜案應是個範例。
職業打假商業化雖不可取,劉江的做法也有欠妥之處,但在目前假貨充斥於市,監管乏力的情況下,不把重拳砸在製假售假者以及虛假廣告的製作發佈者上,而是砸在打假人身上,恐怕如此辦案的社會效果也不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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