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委託吃諮詢,一女士46週歲,結婚24年,有一女23歲。因感情不和提出離婚。三口居住一企業產平房,系男方單位分配。男方認爲是婚前財產,不想分割此房。請問此房該如何解決。盼復。謝謝。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如果該公產房是在雙方結婚之前分配給男方,則女方無權要求分割。
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 胡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