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公司的產假政策規定,產前假爲75天,可以在懷孕28周後申請。2012年1月1日,該規定中產前假的部分取消了。我在2012年1月1日之前就符合申請產前假相關條件,但現在公司按照現有政策不允許我申請產前假,請問這種做法是否符合相關政策。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產假是《勞動法》中賦予員工的權利,只要您符合條件即可休產假,單位如果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剝奪您休產假的權利則屬於違法,您可以依法主張權益。
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 胡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