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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葉玲玲
提問時間:
2011-12-22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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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違反廠方規章制度遭辭退能否得到經濟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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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我2005年4月14日進廠做到現在,合同期滿在2013年9月。現在廠裏在想方設法找理由裁減人,於是便找員工毛病這樣違規,那樣違紀,第一次記過,第二次記大過,三次辭退。他們要找這樣那樣的理由很簡單。我想問下如果我沒給廠裏造成損失,只是上班時間離崗回了宿舍加件衣服就被辭退。這樣能否要求廠方給予經濟賠償,像我現在這種情況做了6年應怎樣賠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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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
勞動糾紛
回覆時間:
2011-12-22 16:18
是否超時: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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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葉玲玲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廠方有權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制定內部規章制度,規範員工行爲。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有關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應當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對相關事項進行公示或者告知,而因此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你可以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維持勞動關係。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範爽律師
201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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