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施工單位,2011年7月1日在與建設單位簽訂2幢廠房建設施工合同,竣工日期2011年11月30日,由於開工許可證未出及其中1幢廠房基礎設計變更未出(2011年12月12日才完成開工許可證,2011年12月2日才完成設計變更圖紙)以上原因導致該工程無法順利開展。現場200萬元材料無法使用,我方須每月支付材料供貨商資金佔用利息,民工要求工資上漲,現要求建設單位承擔一半的材料資金佔用費及對民工工資做相應調整,這兩點合同上面沒做特殊說明,在這幾個月裏多次要求設計變更儘快做出(有聯繫單),未催促開工許可證事宜。這樣要求合理嗎?法律上能通過嗎?
尊敬的楊木生網民:
您好,對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關於材料資金佔用費的問題,首先看你們合同中關於延期的約定,因爲建設部的格式文本都有規定,如果沒有約定,因爲辦理開工許可證是發包方的義務,因爲發包方沒有辦理下來開工許可證,導致的工期延期給你方造成的損失,發包方是應當承擔責任的。關於民工工資的問題,如果是因爲工期延期導致你方多支付了民工工資,這個損失也應當由發包方承擔,但是給民工漲工資是否與工期延期具有因果關係需要你方舉證證明。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201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