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011年5月購買河東區榮泰公寓住房一套,由於原房主沒繳納2010年的供熱費,所以供熱站拒絕收取我主動繳納的今年的供熱費,理由爲必須將去年的供熱費補齊後,才能繳納今年的費用。我想諮詢這種做法是合理的嗎?法律條文有這樣的相關規定嗎?我應該怎樣解決。謝謝律師請儘快幫助我。
尊敬的張瑾網民:
您好,對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您有兩種方法解決上述事宜:第一中方法,您可以起訴供熱公司要求供熱公司接受您的取暖費並供熱,您向法院提交您和原房主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辦理房屋過戶的相關證據,證明您是在今年購買的房屋,2010年拖欠的供暖費與您無關;第二種方法,您可以將去年房主拖欠的取暖費補齊,然後保存好票據要求原房主給付您去年的取暖費,原房主不給的可以通過法院訴訟要求原房主給付您墊付的取暖費。律師建議採用第一種方法,因爲第二種方法你可能不好找到原房主。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賈超律師
201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