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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們的房屋制度都進行了改革,在住房管理方面,特別是一些新的小區,都是由物業管理委員會進行管理的。但是從實踐上看雖然我們已經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物業管理條例》,但在執行過程中還有些不盡人意。存在的問題一是物業公司本身靠收取的物業費來自收、自支、自養,負擔比較重,往往是入不敷出;另外,物業公司的收入局限涉及物業的管理方面比較欠缺,有時衛生做不到位,垃圾成堆。此外保衛工作也做不到位,還有在業主已經購買了產權的情況下還要收取停車費,這樣結果使業主對物業管理工作意見較大,因此會出現反抗,就是不交物業費。所以造成了物業管理委員會與業主間的矛盾,形成一種惡性循環。
要解決好這個問題,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充分發揮好居委會的作用。居委會作為居民的自治組織,它由黨組織還有街道辦事處給居委會人員發放勞務報酬,人員素質比較高,經費上不需要依靠物業費來養活這些人,位置相對比較超脫。在一些新建的小區,或是物業管理比較好的小區,居委會還是發揮了很好的促進作用。而在一些物業管理比較薄弱的地方,居委會就發揮一個戰斗的堡壘作用。現在居委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沒有法定的地位,說二者是什麼關系,只是一個溝通和協調,而這種溝通和協調有時候顯得蒼白無力,但是在當前的形式之下,作為加強社會管理的創新方面,居委會的作用在當前形勢下不可或缺。在物業管理癱瘓的情況下,社區居委會可以首當其衝,起到物業管理委員會所起不到的作用,為居民居住環境和安全橕起一片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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