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獲得賠償後被舉報
劉江案最終發於重慶萬州區。劉江舉報萬州區電視臺以及獲得錢財的整個過程,是其所涉全部指控的一個縮影。
據介紹,2009年3月,劉江第一次向萬州區工商、藥監等多個部門舉報萬州電視臺違法發佈虛假廣告的情況。當年4月,劉江再赴萬州進行了第二次舉報,他手中有根據廣告宣傳購買的藥品。
劉江舉報後,萬州區有關部門對電視臺播出的虛假廣告展開調查,責令電視臺停止發佈虛假廣告。於是,電視臺醫藥品廣告承包人王某聯繫劉江,對購買了藥品的劉江作出“賠償”。
2010年6月,萬州區公安局接到市民舉報,稱劉江等以舉報電視臺播發虛假廣告爲由,勒索錢財。當年7月10日,萬州警方立案偵查,8月19日,在劉江45歲生日這天,他在成都的家中被萬州警方帶走,隨後被刑拘。
最新消息顯示,重慶萬州電視臺醫藥廣告承包商王某已被警方以涉嫌發佈虛假廣告立案調查。他正是劉江案的舉報人。
案發
所得錢財是何性質
焦點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當事人與劉江協商是不是受到脅迫等問題展開辯論。
檢方認爲,劉江、胡海天、莫天和等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敲詐勒索他人錢財,數額巨大,證據確鑿,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責。
劉江的辯護律師林佳堯說,對於300餘家電視臺打的虛假廣告,檢察機關沒有異議,說明劉江打假不是無中生有。他所得收益,大多是有關單位給的勞務費、舉報獎勵等,不具有敲詐勒索性質。
林佳堯認爲,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是行爲人以威脅或要挾等方法給予被害人精神壓力,迫使被害人對其財物作出有利於行爲人的處分。縱觀本案,各電視臺是在受到相關處罰後才與被告聯繫,雙方商談的是對被告購買的僞劣藥品成本,及被告爲了維權產生的費用(如差旅費、光碟製作費等)進行賠償。
“被告不是在索賠過程中以舉報相威脅,達到多賠償之目的,而是在提出索賠前就已經實施了舉報行爲”,林佳堯說,被告要求電視臺賠償是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被告在舉報前購買了違法廣告推銷的產品,在酒店住宿時收看了電視臺的違法廣告,均形成消費和服務關係,是消費者。
林佳堯還認爲檢方證據上有瑕疵。比如,在檢方所列300餘家電視臺中,有的所在地在地圖上查不到,多家電視臺提供的證人證言基本爲中性。法庭承認,這些證人證言中“體現不出敲詐的意思”。
同時,被認定涉嫌詐騙的242萬元,現有證據只能證明劉江曾收到過240餘萬元,並沒有充分證據證明都是由受害的電視臺支付的,不能證明都是贓款。這其中,有部分被相關電視臺明確認爲“賠償及獎勵款項”。
職業打假人集體聲援
現場
從被刑拘至開庭審理,劉江案歷時一年有餘。其間,各地職業打假人多次集體聲援,力圖證明劉江無罪。至本次開庭,更有大批職業打假人云集重慶,旁聽席上,除了被告人家屬,便是職業打假人。
職業打假人王海一直關注劉江案進展。一審後,王海說,本案中劉江構不成刑事犯罪,他購買、舉報、索賠的舉動完全是“一個普通消費者的維權方式”。
他說,本案從本質上說是“打擊報復”行爲,是一個單一的個案。“如果劉江被判有罪,即是說司法機關在放任300多家電視臺播放虛假廣告,而把一個對此進行舉報的消費者定罪,這是一個怎樣的導向”?
職業打假人劉殿林也旁聽了本案,他認爲,本案雖爲個案但標本意義巨大,等同於“彭宇案”的影響力。就庭審而言,劉江的做法並無不妥,“如果劉江真是詐騙,判罪是罪有應得;如果無罪而遭遇不公正審判,則不論對這個羣體還是整個社會,都是巨大的打擊。”這也是衆多職業打假人最爲關注的要點,其背後折射的是這個羣體對於現時生存環境的隱憂。
職業打假高度商業化
調查
據廣州中院法官介紹,職業打假人出現規模化、分工化,他們組織公司或團體購假,再由專人訴訟。上海靜安區法院也證實,去年該院受理的99件消費者維權案件中,有近九成是職業打假。
目前,職業打假已高度商業化,人們對職業打假人的評價也褒貶不一。一種觀點認爲,從規範市場秩序角度說,不管是不是知假買假,這些人買到的確實是有問題的商品,消法就應該保護;另外一種觀點認爲,消法的目的在於保護受欺詐的消費者,知假買假者主觀上並沒有受到欺詐,本質上是一種營利行爲,保護這種利益不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
王海和其他職業打假人也申明,職業打假這個行業已走過16年曆程,自我完善與抗風險能力日趨增強,“即便劉江被判有罪,也不會是行業的末日,相反更會增強個體的自我保護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