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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何農民工工資繞不過包工頭
在建築工人眼中,“包工頭”就是他們的老闆。調查數據顯示,從包工頭與帶班手裏領工資的工人比例達到76.8%,從建築公司和勞務公司領工資的只佔17.8%。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早在2004年就明確規定,“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2005年,原建設部印發《關於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築勞務企業的意見》指出,從2005年7月1日起,用3年時間在全國建立基本規範的建築勞務分包制度,農民工基本被勞務企業或其他用工企業直接吸納,基本禁止“包工頭”承攬分包業務。
但調查發現,在目前的建築工地上,由包工頭組織帶領工人施工的“包工制”仍然是普遍的用工形式。《報告》稱,65.4%的建築工人是通過老鄉、朋友等熟人關係網絡進入工地工作,22%的建築工人通過包工頭進入工地工作。
北京六建集團公司的楊最革介紹說,2005年之後,國內雖然有大量的建築勞務公司成立,但很多勞務公司自身不組織管理工人,是徹底的“皮包公司”,承包到工程以後,就甩手分包給包工頭。
中國社會科學院楊團研究員認爲,《意見》實際上成了一紙空文,3年時間期限不僅沒有做到預定目標,還增加了一級新的建築行業分包階梯。
按照法律規定,包工頭及帶班等不具有用工資格的個人是不可能與工人建立勞動關係的,建築工人的正式勞動關係應該和勞務公司建立。這也客觀上導致建築工人無法建立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
在沒有勞動合同的受訪者中,有34.1%的人認爲“不需要,相信包工頭”。在發生工資拖欠、工傷事故等糾紛時,也有47%的受調查者選擇找包工頭。
《報告》認爲,包工制的用工方式很大程度上影響工人認清自己的勞動關係,這也是建築業欠薪之所以成爲痼疾的關鍵所在。
楊最革介紹說,建築業的流動性非常大,不容易管理。因而,上世紀90年代,包工制非常靈活,召之即來揮之即去,對原有的公司模式的建築工人管理方式造成了致命的衝擊,才逐漸成爲建築領域的常見現象。
潘毅則認爲,行業不能成爲包工制存在的理由。建築公司每年需要的勞動用工數量是清楚的,完全可以按照用工量把主體工人的勞動關係確定下來。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郭偉和表示,即便建築業工期短,也不能在包工制的名義下,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有研究者指出,包工制這種靈活的用工制度,“讓工人總是處於高度的流動狀態,使得看似正式的工作在實際操作中非正式化了。建築工人通常不會和建築公司或勞務公司發生直接的勞動關係,這些公司也就不需要承擔工人的養老問題、社保問題等,一切負擔都沒有了。”
《報告》提出,要真正打破包工制的用工形式,最直接有效的辦法,就是企業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
“年薪制”爲欠薪埋下隱患
調查發現,受調查人羣中有40.2%的工人要到年底才能結清工資,22.5%的工人在工程結束時結清工資,每月結清工資的建築工人只佔28.1%。
長期以來,建築業因建築工程項目週期長、風險大、建築企業需墊資入場等原因,不按月發工資已成爲行業常態。《報告》認爲,建築業的欠薪問題之所以嚴重,是因爲多數建築工人不是按月結工資,而是到年底才結清工資。按月足額發放工資,是解決建築領域欠薪問題的關鍵。
《報告》認爲,靠有關部門每年度運動式的“清欠工資”行動應付建築業欠薪問題,只能是治標不治本,不能解決根本問題。應該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按月發工資制度等,解決日常欠薪問題。
調查發現,重慶市對建築民工最“給力”,按月結工資的比例高達70.5%。深圳市按月結工資的比例是23.0%。北京、上海能做到按月結清工資的都只有6%左右,工程結束時結清的比例也都不到20%。
重慶警方還設立了協助農民工討薪的機構,專門配備5名民警,可對欠薪單位立案,並已追款過百萬元。
有專家指出,重慶的例子表明,建築行業按月結清工資是可以實現的,不存在因建築工程項目週期長、風險大、建築企業需墊資入場而無法給工人按月發工資的行業特殊性。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勞動關係系主任喬健副教授介紹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築行業的行政立法中,也曾考慮把工資支付從年度支付改爲每月支付,甚至是每週支付。
喬健還告訴記者,在今年8月舉行的和諧勞動關係表彰會上,有人提出,把勞動關係是否和諧作爲行政官員績效考覈一票否決權的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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