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90年去世,93年我的父親與陳某結婚,再婚的房子是我父母遺留下來的公產房(在90年代公產房大都沒有實行貨幣購買,以後才逐漸實行購買產權公產轉變爲私產)再婚後原公產房拆遷,摺合房款後又購置一處私產住房,產權證屬我父親姓名。陳某在此房產無任何投入。
根據婚姻法的新解,請問針對此房產構成,我父是否能享受此房產爲婚前財產。
你好。原公產房拆遷後,所摺合房款的一半以及另一半中應當由你父親繼承的部分爲你父親的婚前財產;婚後又購置的私產住房,若雙方無另行約定,則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張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