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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購買了順陽領地的房屋(位於武清區王慶坨鎮政府旁的天華園小區)直到2011年的9月20日接到電話通知去領鑰匙,我們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註明房屋應該於2011年5月31日前交付,到2011年的9月20日電話通知去領鑰匙,其違約時間已超出一百多天可電話中只強調了業主領鑰匙所需繳納的金額對違約賠償卻說要等以後在說,還有就是告訴我們房子的面積比當初的合同所售面積多了3.6平米要求我們補齊金額。9月21日我們到了現場看到房屋並沒有達到合同所註明的交付要求,樓外的情況就更不用說了。物業的人也承認說現在確實不具備交房的條件,但是因爲延期的時間已很長了並說即使您現在拿了鑰匙也仍舊會在我們的違約期內,並不會以領鑰匙的時間來確定違約的時間長短。到這裏我困惑有兩點:首先是在具備交房的情況下房管纔會成批的抽檢房屋質量,那麼現在開發商又是靠什麼對房屋的質量和麪積對業主保證的呢???其次就是他們的做法合法嗎?他們說的還能相信嗎?讓我不相信他們話的主要原因還是由於他們的出爾反爾的態度。原定於今年5月底交房可是到了6月份開發商郵寄了一份入住通知,通知業主除了交物業費跟取暖費還要交燃氣與熱水兩項共計4000元,其次就是具體入住時間不確定等電話通知,開發商在未通知業主,也並未經得業主的同意的情況下就私自的改動了燃氣又加了24小時的熱水,兩項的改動成本各爲2000元,直到現在也沒有與業主補籤什麼合同。因爲當初他們的未告知,未徵詢造成我們的不知情在5月初還購買了熱水器,因爲離那裏遠還有我懷孕好幾個月去不方便於是就電話問詢過物業的人,他們說業主也可以不交這項錢的。我說真好我們呢不打算用,後來他說現在有事稍後會打給我電話的,可到現在也沒有打過。9月21日我們到了物業一問現在又變了想拿鑰匙就必須交熱水的那2000元,不交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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