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我出了一起交通事故,在寧河縣法院已經判決,所有費用我都承擔了,賠償款也給了對方,可他還要我賠償後續治療費用【其實這筆費用沒有發生】,在經過法官的調解下,我還是和對方私下籤了一份協議,再賠償對方一筆錢。當我到寧河縣法院去取當初壓在那裏的押金,再把協議上的那筆賠償款給付對方的時候,對方居然反悔,從我手中搶了協議【原件】,交給了法官。因爲我們所籤的協議上寫錯了字,給付對方的賠償款偏少,纔出現了搶協議一事。法官看見對方是從我手中搶過去的,我找法官討要,他卻不給,說從誰手中拿的,他就還給誰,很明顯袒護對方。這一事引來了很多人圍觀,有法院領導,也有保安,居然沒有一個人出來解決,我趁法官把協議書放在辦公桌上的時候,便又拿了回來,保安就以我們在法院鬧事爲由把我拘禁起來長達一個多小時,還動手打我,搶我的包。我也曾打過電話報警,可警察來了就走了,什麼都沒問。後來法院叫我寫了一份悔過書,又交出了協議書,才把我放了出來。請問我應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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