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拆遷片居民,我年輕時居住在樓上,16年前因爲孩子結婚就把樓上的房子給了孩子用作結婚用。我們老兩口居住在樓下一個類似平房的屋裏(那很久的過去是局長停車庫,我是給局長開車的,幾十年前局長退休不用了後就給我了),那間屋子已經存在了三十多年了。這十五六年我們老兩口一直居住在這類似平房的屋裏。 這次拆遷樓上孩子的房子可以分到還遷房。可是我們老兩口的屋子怎麼算?要不拆遷後我們老兩口就沒住的地方了(這屋子沒有什麼證件和房本什麼的)。希望您能給我們老人說明一下。
您可以打那聯繫電話聯繫我們。謝謝了。
尊敬的網友:
您好,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如果你們是居住的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房屋被徵收就應當有權利獲得公平補償。如果因爲存在沒有住房等生活困難,符合相應條件,應當通過其他途徑獲得政府機構幫助。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