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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王強
提問時間:
2011-09-10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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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司法鑑定的有關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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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您好,請問在一起醫療事故案件中通過司法鑑定(醫患雙方均同意做司法鑑定,不做事故鑑定),法院判決醫院敗訴。可是經過二審發回重審後,法院卻給一審法院發了密函要求雙方再做醫療事故鑑定,這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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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
醫療事故
回覆時間:
2011-09-15 22:14
是否超時: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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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王強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現答覆如下: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因此,一審法院依據你們當事人雙方的司法鑑定作出判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取得證據合法程序。被上級法院發回重申是合法的。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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