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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管理辦法
http://ms.enorth.com.cn 2011-09-05 16:25

  第一條爲發揮城市道路設施功能,加強本市城市道路臨時佔用管理,根據《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道路,是指本市中心城區、濱海新區建成區、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城鎮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區域內的城市快速路、主幹路、次幹路、支路以及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街坊路等道路設施和橋樑設施。城市道路主管部門已經徵用的道路建設用地和局部拆遷退線後道路建設用地,屬於本辦法所稱的城市道路範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臨時佔用城市道路是指:

  (一)售貨亭、經營棚亭、自動售貨機、自助銀行等經營類棚亭佔路;

  (二)從事羣衆日常生活服務的維修類棚亭佔路;

  (三)春節等特定期間佔路擺放的煙花炮竹攤點、糕點攤點、水果攤點等經營攤點類佔路;

  (四)爲滿足特殊需要而設置於路邊的自行車、摩托車打氣、維修等維修攤點類佔路;

  (五)郵政報刊亭、報刊亭、書刊亭、奶亭、IC卡電話亭、公用電話亭等郵亭報亭奶亭類佔路;

  (六)副食、食品、飲食等門前售貨類佔路;

  (七)佔用城市道路堆物、堆料、放置空調室外機(低於2米)以及設置臺階、風擋、旗杆、促銷展臺、電氣設施等堆物堆料類佔路;

  (八)建設工程、維修工程等工程佔路;

  (九)機動車存車場類佔路;

  (十)公共自行車存車處類佔路;

  (十一)單位自行車存車處類佔路;

  (十二)廣告牌、指示牌、標誌牌以及其他發佈有廣告的閱報欄、宣傳欄、公告欄、圍擋、站牌等佔路廣告牌類佔路。

  第四條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實行嚴格審批、分級管理的原則。臨時佔用城市道路不得影響城市快速路、主幹路的正常使用和城市道路規劃的實施。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本市城市道路。

  第五條本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除沿路建設施工和設置市政公用設施等特殊情形外,下列城市道路的臨時佔用申請不予批准:

  (一)市級國家機關、市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門前兩側各100米範圍內的路段;

  (二)醫院、學校、消防隊門前兩側各50米範圍內的路段;

  (三)城市道路交叉口、大型綠地廣場景點、鐵路道口以及立體交通設施、隧道、軌道交通車站、長途汽車站、輪渡站、客運碼頭等出入口周圍20米範圍內的路段;

  (四)公交站點、消防栓沿道路兩側各20米範圍內的路段;

  (五)各類窨井設施周邊5米範圍內的路段;

  (六)單側人行道寬度不足3米的路段;

  (七)盲道設施;

  (八)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定不予批准臨時佔路的其他路段。

  第七條單位和個人需要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的,應當辦理臨時佔路許可手續。

  涉及本市中心城區歷史文化街區的臨時佔路審批,應當徵求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經批准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的,申請人應當持審覈批准的文件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門一次性繳納佔路費。

  各種佔路市場、停車場由主辦單位統一辦理臨時佔路許可手續,並於每月下旬預繳下月佔路費。

  第九條佔路收費按照地區和佔路性質(市場內或市場外)不同,實行分類管理。

  中心城區和濱海新區建成區爲一類地區,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城鎮爲二類地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區域爲三類地區。

  第十條臨時佔用城市道路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

  臨時佔用城市道路期滿需延期的,原申請人應當在佔用期滿前15日內提出延期佔路申請。

  經批准延期佔用城市道路的堆物堆料類佔路和工程佔路,其佔路費累進收取。累進收取的方法爲:第一次延期按收費標準的1.3倍收取,第二次延期按收費標準的1.6倍收取,第三次延期按收費標準的1.9倍收取,依此類推。

  第十一條下列事項可免交佔路費:

  (一)市人民政府組織大型集會活動的臨時存車場及必要設施;

  (二)市容街道整修工程佔路,城市道路、橋樑工程施工佔路;

  (三)經統一規劃批准設立的治安崗亭、公共交通路站等公益設施(利用上述設施從事商業性廣告發布等經營活動的除外);

  (四)法律、法規規定及市人民政府確定免交佔路費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享受減免佔路費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規定辦理臨時佔路許可手續。

  第十三條經批准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和用途佔路;

  (二)影響道路通行安全的,應當設置安全圍護設施;

  (三)不得損壞被佔用的城市道路及其設施;

  (四)臨時佔用城市道路期滿後應當清除佔路物品,恢復城市道路原狀。

  第十四條經批准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確需移動位置、擴大面積、改變佔路用途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佔路許可手續。

  第十五條因城市建設、市政公用設施搶修或搶險救災等特殊需要,經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批准,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可對經批准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縮小佔路面積、縮短佔路期限或者停止佔路的決定。

  發生前款所述情形時,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應當按當事人實際佔用城市道路的情況,退還部分佔路費。

  第十六條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收取佔路費,應當有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收費人員收取佔路費時須出示收費員證,並按有關規定向繳費單位或個人開具合法票證。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收取佔路費的,佔路單位或個人有權拒付,並可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七條佔路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全部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部用於城市道路設施的完善、管理和維修。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收取的佔路費解繳市財政,由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門安排使用。各區縣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收取的佔路費解繳渠道不變。

  第十八條無正當理由逾期繳納佔路費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可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十九條未經批准佔用城市道路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退或改正,並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補繳相應的佔路費;對不服從管理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可以暫扣其違法機具、物品,強行拆除或者清除其違法設施,由違法行爲人支付拆除費用或者以料抵工。

  臨時佔路損壞城市道路設施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拒絕和阻礙城市道路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調整臨時佔路的收費標準,應當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審覈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至2016年9月1日廢止。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稿源: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編輯: 杜雪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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