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爲維護房地產交易秩序,規範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督管理,保證存量房屋交易資金安全,保護交易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存量房屋,是指已被購買或者自建並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本辦法所稱存量房屋交易資金,是指存量房屋所有權人與買受人簽訂的房產買賣協議中約定的房價款。
凡坐落在本市國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進行交易的,其交易資金收付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主管部門。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是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機構,負責全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工作。
市和區縣房地產權屬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按照職能分工辦理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相關業務。
第四條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無償的原則。
第五條存量房屋交易資金應當存入指定專用監管賬戶,由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實施監管。
第六條本市實行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網絡管理制度。
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應當通過全市統一的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網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網絡系統)與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系統及各商業銀行網絡系統聯網,實施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網上監管。
第七條商業銀行合作開展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業務,應當與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簽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合作協議,並開立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專用賬戶)。
第八條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包括全額資金監管和部分資金監管兩種方式。
買受人以銀行貸款方式支付房價款的,應當採用全額資金監管方式,首付款及銀行貸款均應當存入同一銀行的監管專用賬戶進行監管。
買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價款的,除爲出賣人償還原銀行貸款註銷他項權手續可以採用部分資金監管方式外,應當採用全額資金監管方式。
第九條存量房屋出賣人應當在合作開展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監管合作銀行)開立具備結算功能的收款賬戶,用於收取房價款。
出賣人委託代理人收取房價款的,代理人應當提供經公證的委託書。
第十條交易雙方簽訂房產買賣協議後,由買受人持協議將應監管的全部房價款或者部分房價款,存入監管專用賬戶。
貸款銀行覈定的貸款額度降低時,買受人應當於申請辦理房屋他項權登記前,一次性補足首付款。
第十一條監管合作銀行收取買受人存入的房價款時,應當對房產買賣協議與監管網絡系統傳輸的相應電子信息進行覈對,覈對無誤後向買受人出具收款憑證,並將收款電子信息傳至監管網絡系統。
買受人應當妥善保管收款憑證,並在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時向登記機構出示。
第十二條買受人需辦理銀行貸款的,應當委託貸款銀行將貸款資金劃轉至監管專用賬戶,並由銀行向買受人出具收款憑證。
第十三條登記機構受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申請時,應當查驗買受人提交的收款憑證。
第十四條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應當將覈對無誤的監管房價款全額到賬信息於當日傳至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系統。
買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價款的,登記機構應當在覈准登記的同時將信息傳至監管網絡系統。買受人以銀行貸款方式支付房價款的,登記機構應當在收到監管房價款全額到賬信息後2個工作日內核準登記,同時將覈准登記信息傳至監管網絡系統。
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應當在收到覈准登記信息後3個工作日內,將監管房價款劃轉至出賣人預留的收款賬戶中。
第十五條凡買受人無需貸款的存量房屋交易,出賣人爲法人、其他組織,或者交易雙方爲親屬關係的,可以自行交付房價款。出賣人爲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供身份證明,交易雙方爲親屬關係的應當提供行政、司法或者公證機關出具的雙方關係證明,並由交易雙方簽署自願不納入交易資金監管確認書。
第十六條買受人爲出賣人償還原銀行貸款的,可以實行部分資金監管,監管資金的額度爲扣除償還原銀行貸款後的房價款。
採取部分資金監管方式的,交易雙方應當提供他項權註銷證明和交易雙方確認的償還貸款證明。
第十七條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工作人員應當對監管資金收款人信息進行覈實。出賣人與收款人信息不一致的,登記機構應當向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提交收款賬戶覈實表。
第十八條收款人用於收取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的收款賬戶,經監管合作銀行覈實無效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對房產買賣協議中收款賬戶約定條款進行變更(以下簡稱收款賬戶變更)。
登記機構應當在受理收款賬戶變更申請後1個工作日內,將收款賬戶變更相關材料轉至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收款賬戶變更,並
將監管房價款劃轉至變更後的收款賬戶中。
第十九條申請收款賬戶變更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收款賬戶變更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收款人重新開立的存摺;
(四)房產買賣協議。
第二十條存量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審批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雙方可以到登記機構申請解除資金監管:
(一)交易雙方經協商終止交易,撤銷轉移登記申請的,由交易雙方共同提出解除申請;
(二)經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判決或者裁定終止交易的,可由買受人單方提出解除申請。
登記機構應當在受理解除資金監管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轉至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應付房價款退回買受人。
第二十一條申請解除資金監管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解除資金監管申請書;
(二)收款人存摺;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
(四)房產買賣協議;
(五)收款憑證。
買受人單方提出解除申請的,還應當提交生效的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存量房屋交易資金在監管專用賬戶停留期間,由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所得資金,隨同監管房價款支付給收款人。
第二十三條監管合作銀行應當將每個工作日已收和應付的所有監管資金於當日分別劃轉至監管專用賬戶和收款賬戶內,並將電子信息傳至監管網絡系統。
第二十四條監管合作銀行未按約定或者違反規定收付監管資金,造成監管資金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1年9月24日起施行,至2016年9月24日廢止。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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