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親屬家門口有一位精神病患者,前段時間一直影響我們的生活。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以工作忙爲由,沒有起到監護責任。經過多次和她的監護人溝通未果。
7月底的時候,精神病患者又一次影響我們的生活。我們和她發生口角。在口角過程中,產生了肢體動作。
經過派出所協調,我們負責賠償醫藥費和營養費共計1萬餘元。
民警告訴我們說:她是精神病,打死人都不犯法。
在精神病人長期的困擾下,我家親屬的精神狀態一直不好,由於她的長期困擾,健康狀態也受到影響。
請問律師,對於精神病患者的這些行爲,難道她的監護人就不承擔一點責任嗎?
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沒有起到監護作用,因而使得精神病患者影響我親屬的正常生活,影響我親屬的身體健康。這些損失,精神病患者及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和賠償義務。
尊敬的網友:
您 的正常維權方式是通過訴訟方式要求對方承擔消除影響排除防礙。
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