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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段鋼    提問時間: 2011-08-27 09:43
 標題:精神病患者長期肇事,影響正常生活
內容:

    律師您好:我親屬家門口有一位精神病患者,前段時間一直影響我們的生活。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以工作忙爲由,沒有起到監護責任。經過多次和她的監護人溝通未果。

    7月底的時候,精神病患者又一次影響我們的生活。我們和她發生口角。在口角過程中,產生了肢體動作。

    經過派出所協調,我們負責賠償醫藥費和營養費共計1萬餘元。

    民警告訴我們說:她是精神病,打死人都不犯法。

    在精神病人長期的困擾下,我家親屬的精神狀態一直不好,由於她的長期困擾,健康狀態也受到影響。

    請問律師,對於精神病患者的這些行爲,難道她的監護人就不承擔一點責任嗎?

    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沒有起到監護作用,因而使得精神病患者影響我親屬的正常生活,影響我親屬的身體健康。這些損失,精神病患者及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和賠償義務。

回覆部門: 民事訴訟    回覆時間: 2011-08-29 16:25    是否超時:

尊敬的網友:

您 的正常維權方式是通過訴訟方式要求對方承擔消除影響排除防礙。

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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