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需要幫離退休的父母辦理隨子女落戶口手續,需要父母原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出具檔案中的蓋章的個人履歷表複印件一份,但原單位以不能證明個人履歷的真實性爲由,不予複印出具。
既然檔案中的個人履歷表是單位人力部門保管的,他怎麼能以不能證明個人履歷表的真實性爲由不予出具呢?我覺得他是不作爲,逃避責任。當有正當需要,個人有權利取得檔案中的個人履歷表複印件嗎?我應該怎麼辦?
尊敬的網友: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爭議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和訴訟方式解決,您的情況本人有知情權。
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