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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師您好:
我是民事訴訟的原告,案由是因爲狗咬傷引發的問題!市疾控疾病中心說傷殘級別是三級咬傷!被告只負責打疫苗,但是傷口有腫塊我們首次看病被告跟着了,但是當我們在快複查前再次通知被告時被告就置之不理了!隨後派出所出面調解,但是被告不同意!現作爲原告在起訴前有些問題向您請教!
1、向法院提交證據可以提交複印件嗎?錄音是不是法院也予以支持?
2、受傷的但是人沒有住院也沒有開出營養證明,作爲子女負責陪伴而引發的誤工費法院是否予以支持?需要提供什麼證明的材料?
3、可否向法院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因狗咬傷的當時天色很黑,況且人遛狗過來時沒有動靜,從咬傷的當天至今受害人每天都睡不好覺,總是做噩夢,有醫院的病例說明因狗咬傷引發的!根據這條件能否主張精神賠償?如果可以還需要相關部門的鑑定嗎?如果需要鑑定費用是多少?
4、如果訴訟請求的金額是10萬,提起訴訟的費用不是2300元嘛!如果法院之判決被告賠付3000元,那是不是被告就不承擔訴訟費用了?如果還需承擔那被告承擔的金額是多少?如何計算?
5、狗咬傷的問題如果訴到由誰來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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