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師:
您好!
我是一個小區的業主,我所居住的一樓業主將小院搭成了居住房屋,並在房頂上開設了四個天窗,天窗的高度都高於我居住的地面,給我居住造成了很不安全隱患。我在2009年12月向物業及執法部門反映,他們都說可以幫助解決,可到2010年底仍沒有結果。爲此,我在今年年初,又找了執法部門,他們說:“正在辦理之中”。我先後向區委區政府及執法部門反映,他們又說正在履行法律程序,問其什麼時間能解決,他們說沒法答覆。
實屬無奈,我只好求助於您,幫助我解決燃眉之急!
謝謝!
尊敬的邵先生: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現答覆如下:
根據相關規定,在已建成的居住建築(含別墅)區域內,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各類建築物。違法建設的,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做出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決定。如果在接受舉報之後,相關行政機關拒不作爲,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有效保護,可依法對有行政義務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
依照民事法律的規定,如果私搭亂建的行爲給相鄰業主造成侵害,也可依法對行爲人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