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今年23歲,我父母離異10年前他們離婚,因爲男方有第三者法院把我判給了我爸,後來因爲不想要我給我租了一間北辰區的違章房裏當時我13學校在河東區,後來我忍受不了他的折磨逃回了我媽媽那裏,然後因爲我媽媽沒有經濟來源,我又回到了北辰區我發現屋裏僅有的一張牀上佈滿了灰塵我又問了旁邊外地收廢品的鄰居說我不在的時候他從來不住着,最後一次我實在忍受不了他對我的折磨又跑回我媽媽那裏,後來經他的領導解決它同意每月給我300元暫時居住在我媽媽那裏[這三百元是因爲我和我媽媽躺在鐵軌上他在鐵路工作,鐵路的領導停了他的職和工資他才同意給的一個月的時間,到十七歲之後就再沒給過],現在我馬上要面臨結婚問題以登記沒辦,我找過他他說不會給我錢幫助我結婚,請問律師我該怎麼辦法律有保護我的條款嗎?謝謝您了。
尊敬的吳彬網友:
您好,對您的諮詢,答覆如下:
按照我國民事法律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一般到子女年滿18歲爲止。因此,你結婚的費用,你的父母就沒有了義務。
祝你生活愉快!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