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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靜海公民
提問時間:
2011-07-3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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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被人用刀捅傷,該怎麼讓嫌疑人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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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敬愛的律師您好,
2007年我父親在小區門口下象棋時,無故被一男人持刀給捅傷後逃逸!後經法醫判定爲輕傷,目前作案人剛被靜海公安局拘留,民警讓我們自己起訴,我方屬於被害人,請問我們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讓其賠償損失!再請問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是否衝突?訴狀應該交給誰?嫌疑人的拘留時間有沒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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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
民事訴訟
回覆時間:
2011-08-01 23:04
是否超時: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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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靜海公民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現答覆如下: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身受到犯罪嫌疑人侵害的,可以依法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要求其同時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可以交給公安、檢察機關轉至法院或直接交送法院。對嫌疑人的拘留時間一般不超過7天。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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