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是私產房,頂樓,已經過5年質保期。近日大雨臥室屋頂及外牆漏水,找物業報修,物業以漏水部位是業主自用部位爲由,拒絕維修。請問前述漏水部位是否屬於房屋共用部位?是否屬於物業小修維護範疇?
謝謝!
尊敬的範慶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現答覆如下:
根據房地產法的相關規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樑、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部位。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