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律師您好!我是小譚,去年和前女友(以下簡稱“她”)買了一套商品房,當時準備結婚用,買的是期房,明年才能交房。購房合同上寫了我倆的名字,首付款我出七成,她三成,餘款公積金貸款解決,用的是我的住房公積金,借款人就我一人,她作爲房屋的共有權人在辦理貸款過程中在一些相關合同上也簽了字,月供從一開始就我一個人在供,她沒出一分錢,由於異地等原因,我們最終和平友好地分手了,她自願放棄該房屋的一切權利,只要求我返還給她三成的首付款就可以了,房子歸我一人所有,除此之外別無它求。明年交房後涉及辦房產證,她願意隨時配合刪掉房產證上她的名字。
我的問題是:
1、是否有便捷的辦法在房產證辦下來之前就刪掉她的名字?(房子抵押了,月供中)如果有,怎麼操作?需要哪些費用?
2、如果在取得房產證之後再辦手續刪掉她的名字,怎麼操作最經濟最省事?
3、這種情況可以辦理贈予嗎?她贈予我,然後刪掉她的名字。
4、如果不刪她的名字,雙方籤個協議可以嗎?或者還要公證一下?
盼指點迷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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