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師:我叫張聰在遼寧省本溪縣巡特警當輔警,我在2010年11月29日在租車公司租了一輛車去本溪市,再回來途中3車相撞,我和我媳婦已經住院治療一個月,花了1萬多,車是全險,有保險公司修,車主現在向我索要2萬元的車損錢,修車花了1萬多,我現在不知道這個錢我是否要給呢?他的車沒有營運手續,是屬於私家車。請問我是否要給呢?
尊敬的張聰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現答覆如下:
您與租車公司之間是一種租賃合同關係。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不知道您與其他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您的責任如何。如果無責任,則損失有責任方承擔;如果有責任,應按照相應責任承擔賠償。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