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山東省萊陽市的,我於2003年買了一套房子,房產證已辦理,辦理土地證手續都辦好了,可是去拿土地證的時候被告知開發商欠土地局的錢,所以我買的房子的土地證就不給辦,讓我們去找開發商。可是,我打聽了一下,我們樓上有好幾家都給辦出來了。而且就在我買的這棟樓上,開發商自己還有房子,爲什麼不扣他的土地證。而不給我們辦。問萊陽土地局什麼時候給辦也沒有具體答覆。土地局讓我找開發商,開發商讓我找土地局,我想諮詢一下,這種情況我應該怎麼辦,走法律途徑的話應該起訴誰?土地局有沒有責任?謝謝各位律師了。。
王桌林網友你好!
你所講的問題是歷史遺留問題,也是法律規定的空白之處,現在已不會出現房、地脫節的情況。
如果真如你所說,其他人已辦理土地證,那麼只要你符合辦理土地證的條件也應該能辦。建議你進一步瞭解清楚,政府部門不會出臺一個專門爲難你個人的政策。
如果開發商還存在且所欠的錢就是該塊土地的相關稅費的話,你應該找開發商解決,如不能解決可到法院起訴開發商。
如果開發商所欠是其它款項,你應該找土地局解決,如不能解決可到法院起訴土地局。
如果開發商已不存在又欠該塊土地的相關稅費的話,則只能等政府出臺相關政策後再按出臺的政策辦理。
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 曹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