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王雙娃在法庭作陳述。翟小雪攝
昨日,王雙娃撞死4學生案在(陝西)省高院二審開庭。庭審中,控辯雙方就王雙娃的行爲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等焦點問題進行激烈辯論。王雙娃的辯護人還提出新證據,但其中一項法庭未採信。經過4個多小時的庭審,法庭將擇期宣判。
王雙娃上訴
只認交通肇事罪 不承認故意殺人
昨日上午9時,庭審準時開始,王雙娃被法警帶上法庭。他表現得很平靜,總是低着頭沒什麼表情,控方檢察員詢問時甚至要提醒他擡起頭。
在法庭上,王雙娃說明了自己的上訴理由。他接受一審法院對交通肇事罪的認定,而對故意殺人罪的認定有異議,認爲如此定性與事實不符,量刑過重。
在聽取了雙方意見後,審判長也明確提出,庭審將針對三個焦點問題進行辯論。首先,王雙娃的行爲是否構成故意殺人,即王雙娃是否明知車下拖掛有人而繼續行駛,賈航利和賈曉梅的死與拖掛行爲是否有直接關係。其次,王雙娃的投案是否構成自首。最後,一審法院對王雙娃判處死刑的量刑是否適當。
辯方新證據
事發時戴着手機耳機 沒有聽到車外的聲音
在法庭調查和質證階段,控方認爲,證據表明,有人看到車左前輪前部有人腿夠不着地,在不停地蹬。還有面包車司機伸出頭和手提醒王雙娃,而他還在繼續開車前行。此時他明知車下可能掛有人或物卻不停車,是放任的態度,主觀上存在間接故意。
而辯護人認爲,車上並未檢測到夾掛痕跡,當事車型的前輪前部也不具備掛人的條件。根據兩位受害人傷情的嚴重情況,也無法判斷當時的“蹬”是活人的動作,還是機械運動的結果。4名受害人的死是一個行爲即交通肇事造成的結果,不應分爲兩個階段。
庭審中,辯方還提出了新的證據,證明王雙娃不具備明知車下掛人的條件,即王雙娃在事發時戴着手機耳機,直到加油站纔將耳機扯下。在戴着耳機、駕駛室封閉、車本身的噪音疊加的情況下,王雙娃沒有聽到外面的聲音,不具備明知車下掛人的條件。辯方還申請調取加油站錄像,以證實王雙娃戴着耳機的事實。對此,控方認爲在之前的多次詢問中,王雙娃及其子王哲均未提到此情節,懷疑兩人有串供可能。法庭表示會在庭後調查。
爲了證實這一點,辯方還委託西北政法大學法律診所,對30多名與當事車輛相同的三軸大貨車司機問卷調查,得出“在封閉的條件下,司機在駕駛室內對外面的聲音聽不清楚”的結論。但法庭未採信此證據,因爲辯方並未提供法律診所的資質情況,此報告不符合證據三性,但可作爲材料參考。
王雙娃承認
確實造成嚴重後果 但自己無主觀故意
是否有自首情節?控方認爲,王雙娃投案後並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而是隱瞞了重要細節,比如其妻子和兒子的犯罪行爲。辯方則認爲,自首是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王雙娃投案後主動向警方交代了基本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爲自首。
庭審中,王雙娃多次表示,自己的肇事行爲確實造成了嚴重的不可彌補的後果,但自己並無主觀上的故意,從未想過這種罪過會發生在自己身上。他在法庭上向受害人家屬道歉,也希望法院能給自己一個公正的判決。
控方作陳述
不計後果肇事逃逸 衍生出間接故意殺人
在最後陳述階段,控方認爲,王雙娃在明知車下掛人的情況下,不計後果逃逸的做法,是一種放任的態度,是交通肇事衍生出的間接故意殺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建議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辯方第二辯護人則懇請二審法院給王雙娃一個彌補的機會。認爲王雙娃不具有對社會和他人人身的危險性;他願意賠償取得受害方諒解,主觀惡性不深。在親友的幫助下,他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當庭起爭執
律師說王雙娃“爲人善良” 受害人家屬情緒失控
昨日的庭審中,王雙娃的第一辯護人耿民提到“王雙娃平時爲人善良表現好”時,受害人家屬情緒一度失控,甚至在庭上大聲喧譁。中午休庭時,受害人家屬與耿民發生了言語衝突,甚至與王雙娃親屬發生爭執,法警制止後雙方纔平息下來。因此,第一辯護人在審判長未允許的情況下,自動離開法庭,未參加下午的庭審,直到庭審結束前才重新到庭。未當庭發佈辯護詞,表示會向法庭呈上書面辯護詞。
受害人家屬
希望法院的判決 能告慰孩子亡靈
從事發的2009年2月10日到現在,有兩年多時間了。受害人的家屬都不敢輕易觸碰這個傷口,他們說每次聽到孩子的遇難過程就像是在給傷口上撒鹽。
休庭時,受害人張賽的母親眼淚止不住地流。她說,兩年多裏,她和家人甚至刻意不提兒子的事,也不敢提。王方圓的母親難受得說不出話,他們希望法院的判決能告慰孩子的亡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