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婆婆2005年在河西買的公產房,由於我婆婆和老公都是外地戶口,所以當時把房產戶主買成了我婆婆女兒的名字(老公姐姐),但房子一直是我們和婆婆一起住。前些年資金太緊張就沒有買成私產,2010年下半年纔買成的私產。現在可以過戶給我婆婆了,但是房價太高了,過戶費太貴了,我們想可不可以去公證處去公正一下,房子雖爲女兒名字,但房子權利歸婆婆所有。如不可以,像我們這種情況,除去過戶外,還有更好的保護婆婆房產的辦法嗎?我們就是以防萬一!
這種情況公證處不給公證,因爲不動產以登記爲準。
讓你婆婆與你婆婆的女兒簽訂一份協議,協議證明此房子系你婆婆購買,但由於什麼樣的原因只是寫在了她女兒的名下。房子的所有權利由你婆婆來行使,女兒無權處分,如處分了,女兒要婆婆支付所有房款。如果在你婆婆百年後,該房屋的一半產權屬於她兒子所有。對此協議可以到律師事務所做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