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您好!
上次諮詢後很快得到答覆,真誠的感謝您的回覆,在此先謝謝,但我還有幾個疑問,先列出上次您的答覆。
1、建議您查看您與供電局之間的供用電合同條文,如果供電局更換電錶導致電量產生差額的行爲構成違約且給您造成損失,您可依據本合同及相關法律條款追究供電局違約責任。
2、若您能證明該計量增加的情況是由供電局方面造成或者是由其他非因消費者原因造成的,則適用《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3、供電局在電錶計量方面的工作失誤,如違反雙方供用電合同相關條款,則構成違約,並不構成欺詐。
現有疑問
1、此次更換新電錶並沒有對剩餘電量如產生差額在合同裏有明確規定。只規定了新表量程等新表規定,且在今晚報和各大網站的報道中明確寫明“導電後用戶應及時將購電卡插入對應的電錶內,將寫入到“智能電錶購電卡”內的剩餘電費以及相關數據輸入到智能電錶中。”
現諮詢如合同方面無相關規定那如何解決。
2、機械錶顯示與數字顯示不同有誤差是顯而易見的,如無誤差也不會產生費用。還有證明計量增加是我來證明電力原因還是電力方面舉證不是他的原因。且電力方面員工給予的解釋也是由於表的兩個讀數有誤差才產生費用。
諮詢證明方式,應如何證明。
3、近日聯繫了95598,其相關人員解釋其他們的計量是以機械錶讀書爲準(其無任何公示,不能提出公示的相關報道的日期地點等,且安裝電錶時無任何人員對此講解,只說下方數顯爲剩餘電量,可導入新表中),但更換電錶期間用電數值無任何人員與我們覈對、覈實,且如不更換電錶其還能正常繼續使用剩餘電量也無人阻止。
4、假如是一定按機械錶度數覈算電量,那剩餘讀數不準是否也是屬於誘導消費者使其多消費。
他們承認他們工作中有失誤但是和電力的合同中無相關條款制約,我還想諮詢下是否有相關法律法規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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