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與原單位於2010年9月發生勞動爭議,他單方面解除了勞動合同(只是開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停發了工資,合同應至2011年4月1日止)。2011年1月19日仲裁結果是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單位提起訴訟(期間故意給法院留下我的無效聯繫地址,致使延期許久開庭),現在審判結果還未出來,我想問,我可以主張2010年9月29日至現在的工資及保險嗎?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您是否能主張2010年9月29日至現在的工資及保險,取決於法院的判決結果。若法院判決在勞動糾紛中單位應負全責,則單位應當支付您在此期間的工資及保險。若雙方都有責任的,則根據雙方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損失。請您耐心等待法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