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原告王某在被告某美容中心處燙頭髮。次日,原告額頭處的頭髮幾乎掉光。後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並帶原告去醫院就醫,遭到被告拒絕。3月15日,原告到消費者協會投訴,但因雙方分歧較大,沒能達成調解。無奈之下,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29.5元、誤工費7880元、就醫交通費1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共計14009.5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爲,公民的身體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在被告某美容中心美髮的次日發現額頭頭髮脫落,立即到該美容中心反映情況,後又到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被告對原告額頭頭髮脫落系其美髮所致均未提出過異議,故對原告因此所受的損失,應當賠償。
法院依法判決如下:被告某美容中心賠償原告王某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共計479.5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律師評析】
這是一起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本案中,對於被告某美容中心侵害原告身體造成傷害的事實,雙方並無爭議。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及賠償金額是否合理。
首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我國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其次,關於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自然人因身體權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侵權人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那麼,原告主張的各賠償項目下的賠償金額的依據是什麼?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原告主張的醫療費應當是因治療發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費用。具體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誤工費應當根據原告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交通費應結合其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則由法院結合原告身體和精神受傷害的嚴重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第八條第二款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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