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中院終審判定村民無過錯
2名小偷在光天化日之下進入韶關市武江區某村行竊,被村民發現後落荒而逃,多名村民於是隨後緊追不捨。小偷見勢不妙,縱身跳入河中,結果一人遇溺身亡。時隔3年後,遇溺小偷的父母將追趕的村民告上法庭。
昨天,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認爲,村民追捕小偷的行爲未超越法律許可範圍,與社會的公序良德相符,並已盡施救義務,駁回小偷家屬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事件:
不識水性小偷跳江遇溺
法院查明,案件發生於2007年8月23日。當天上午11時許,當時剛滿18歲的唐某偉與同伴曾某賓結夥來到了武江區西聯鎮某村。他們見左右無人,遂決定由曾某賓“望風”,唐某偉則踢門入屋行竊。可唐某偉入屋後卻沒發現值錢的東西,於是拿了一把螺絲刀便出來了。隨後,2名年輕人又打起了附近另一民宅的主意,就在他們開始撬門時,被剛好回家的戶主胡某邦發現。戶主大吼一聲嚇得2人拔腿就跑。
氣憤的胡某邦叫上自己的弟弟胡某保結伴緊追不捨。只見2名小偷一溜煙地朝水流湍急的北江河中跑去,兄弟倆遂高聲吆喝了起來。正在附近的下湖沙場午餐的羣衆十餘人聽見後,立即加入了追捕小偷的行列。
人多勢衆的追捕人羣氣勢激昂,將兩小偷嚇得魂飛魄散。眼前是滾滾北江,身後是憤怒的村民,爲求脫身,唐某偉率先脫下衣服一頭就往北江中跳了下去。曾某賓猶豫了一下,也縱身一躍跳入了北江。
時值夏季,北江河中水量充沛,水流湍急。不識水性的唐某偉在水中載沉載浮,旋即沒入水中失去蹤影。2天后,在位於下游的孟洲壩水域,有關部門才發現了一具浮屍,經打撈上岸後證實是唐某偉的屍體。
曾某賓被抓獲後,武江區公安分局查明其盜竊的數額未構成犯罪,其後對他處以行政拘留15日。
進展:
小偷家屬告村民要索賠
事件發生後,死者唐某偉的父母聲稱兒子並非小偷。在昨天的宣判現場,原告的訴訟代理人告訴記者,死者父母稱兒子當時是去該戶人家尋找前任女友,而非行竊。但其父母並未能舉出支持該項觀點的證據。他們認爲,自己兒子的死亡應該歸咎於村民胡某邦等人誤以爲兒子是小偷而加以追趕,並用石塊擲打頭部後導致溺亡。
時隔3年後的2010年,死者父母以當天追趕小偷的4名村民負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責任爲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4名村民支付賠償、精神撫慰金、屍體保管存放費合計45萬元。
爭議一:
死者行爲構成盜竊嗎?
根據曾某賓歸案後的供述,以及失主和其他證人的陳述均可證實兩人存在盜竊行爲。死者父母上訴認爲唐某偉等無盜竊行爲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爭議二:
村民應否承擔侵權賠償?
法院認爲,造成唐某偉溺水身亡的原因主要在於其本人。胡某保等村民追趕的意圖是捉拿小偷,不存在逼迫兩人跳江的意識,無充分的證據證實村民實施了超越合理限度的行爲致使兩人跳江。
而村民在看到唐、曾兩人相繼入水後,在報警後與附近沙場的船工及時施救。村民已盡其能力履行了施救的義務。因此,原審認定胡某保、胡某邦、胡某光、胡某建的行爲沒有過錯並無不當。
爭議三:
村民是否投擲石塊?
根據韶關市公安局武江區分局作出的法醫屍體檢驗報告,唐某偉的死亡符合溺死。該報告還反映唐某偉右顴部皮下淤血,雙腳拇指表皮剝脫。
法院查明,唐某偉溺水後,事隔兩日發現屍體,不排除其身體沉入水下後因河水湍急被其他物體碰撞所致。因此上訴人認爲唐某偉是被石塊擲打頭部後導致溺死的證據不充分,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法院依法不予採納。
兩審:村民無過錯
武江區人民法院認爲,由於唐某偉的父母礙於多種因素方獲得當時參加追趕的村民身份,其間並向多個部門主張權利。因此此案的訴訟時效具備法定中斷的情形,符合重新計算規定。經審理,武江法院一審作出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不服,向韶關中院上訴。
二審法院同樣認爲,原審認定胡某保等村民的行爲沒有過錯,並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村民:久不能言
昨日,案中被告的4名村民中只有胡某保一人來到宣判現場。宣判完畢後,記者注意到,胡某保雙眼熱淚長流。
片刻,他才掏出手機,用顫抖的聲音低低地給妻子報喜訊。然後,他便久久地坐在法庭上,熱淚盈眶,一句話也說不出來。“我的家庭無時無刻不在受此事困擾。家裏人一直想不通,難道抓賊還有錯嗎?怎麼見義勇爲還會被告上法庭呢?”這是昨日宣判現場他一直重複的一句話。
原告:一出悲劇
記者從原告代理人李律師處得知,唐某偉家境貧寒,父母靠打工爲生。因爲不能耽誤活計,他們昨天沒能出席判決現場。他說,“他們連起訴、上訴的律師費都付不起。我是基於人道主義和公益的出發點來幫助他們。”
李律師說,唐某偉爲家中獨子,在該事件發生後,年逾中年的父母再次懷孕。但這樁小小的喜事並不能給他們帶來多少撫慰,因爲這個家庭除了要承擔一審二審的訴訟費外,還需要面對唐某偉在遇溺後在殯儀館冷藏屍體長達數年的鉅額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