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已被越來越多的年輕人所接受。有人認爲,簽下協議就太平無事了,其實並非如此。現實生活中,因爲婚前簽了財產協議婚後感情打折的有之,婚後修改協議的也有之。近期,市二中院就審理了一起涉及婚前財產協議的案子。
舉證 婚前婚後都有協議
離婚案中的雙方通過徵婚相識,都是再婚,男方比女方大14歲。男方在天津有生意,在上海有房產。女方無職業。結婚6年後,女方提出離婚。男方在訴訟之初就拿出一份婚前協議,女方則在此案重新審理時拿出一份婚後協議。婚前協議中,註明房產都是男方的婚前財產。婚後協議中,財產變成了兩個人的。
鑑定 兩個協議都不採信
法院鑑定發現,婚前協議中女方的簽字是真實的。男方“補充說明”表示:“婚後女方一直鬧彆扭,爲了避免不愉快,就在婚後的某天假裝撕毀了協議。”法院據此認爲,雖然婚前協議客觀存在,但當時雙方對婚前財產並未真正達成共識,因此對婚前協議的聲明效力不予確認。女方提供的協議雖經鑑定也有男方的簽字,但由於該協議產生的時間、內容存在問題,而且在此案一審時女方一直沒出示,而是在重審時纔拿出來,因此也被法院認爲有問題,不予採信。
判決 婚後變更“房主”無效
雙方提交的財產協議均不被採信,法院最終依照雙方提交的證據,理清了二人財產的脈絡:兩套位於和平區的房產和一套位於河西區的房產雖是婚後購買,但資金來源於男方變賣在上海的財產所得,因此被認定爲男方婚前財產。位於水上公園附近的一套公寓是雙方婚後購置,但在房產證沒到手的情況下,被男方變更到與前妻所生的兒子名下,法院認爲,此變更無效。鑑於該套房屋的房產證還沒發下來,暫不適合分割,因此待房產證發下來之後,有爭議的一方可另行起訴。
律師說法
需要協議的是不易固定證據財產
天津日久律師事務所的張清武律師認爲,給房產做婚前財產協議屬多餘。“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中有規定,在結婚登記日前,房產是誰的就是誰的,沒有必要籤協議。買房是大事,總要有合同、協議、發票、房產證之類的東西,一般情況下,要證明權利歸屬比較容易,需要協議的是那些不容易固定證據的財產,比如現金之類。”
張清武建議將要結婚的男女,婚前財產協議最好公證一下,因爲公證協議的效力最高,如果婚後二人發生了什麼小摩擦,其中一方出於忍讓再訂協議,也不能取代婚前財產公證協議。如果想取代,也必須到公證處重新公證才行,這樣可以給婚姻雙方多一些時間去處理感情糾葛。(記者高立紅通訊員霞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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