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去世後,按照遺囑其遺產應由長子處理,但老人的其他三個子女卻認爲遺囑有假,不交財產,長子於是告上法庭。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一審判決遺囑有效。
老人的長子張先生訴稱,其母生前曾於1999年3月28日由別人代筆留下一份遺囑,內容爲:住房由長孫居住,財物由大兒子做主。2008年底,母親去世後,三個兄弟姐妹拒不交出母親遺留物。爲完成母親遺願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決。開庭時,三被告辯稱,母親生前從沒說過有遺囑的事,他們認爲遺囑不是母親的本意,字跡也不是母親的,懷疑遺囑有假。
法院審理後查明,張先生所持遺囑有其母簽字,也有立字人和證人簽字。庭審期間,兩證人到庭證明了書寫遺囑的過程,並提供了遺囑原件。法院最終判決遺囑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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