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直擊
方一求改死緩
昨日庭審中,方一不再像一審時那樣沉默,而是向法庭陳述了“被害人行爲也是導致他死亡的重要原因;歸案後我主動如實向警方交代了犯罪事實”等觀點,並請求改判死緩。
辯護律師王亞林也提出“應改判方一爲死刑緩期執行”的觀點。不過,檢方一一進行反駁,並提出一審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應維持原判的觀點。
方一:被害人也有責任
在陳述上訴原因時,方一說,被害人李某家門口隨意堆放的垃圾導致兩人發生激烈的糾紛,並最終釀成大禍。
方一說:“我的身材與被害人李某的身材相比相對瘦弱矮小,我們兩個都是沒有經過格鬥訓練的人,在沒有任何器具的情況下,徒手想致對方死亡是非常困難的,在打鬥的過程中致其死亡完全是意外,並不是我的本意。”
方一還表示,被害人緊咬他的手指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正是因爲被害人李某緊緊咬住我的右手中指和環指不放,我纔會因爲劇痛難忍而掐他的頸部,雖然我掐他頸部的行爲方式非法,但這是正常人的防衛本能。所以,被害人對其死亡結果的發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辯護律師:應改判死緩
昨天,爲方一進行辯護的,仍然是他的一審辯護律師王亞林。據瞭解,二審方一原本沒有請律師,省高院出具了指派律師法律援助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王亞林提供法律援助。
庭審過程中,王亞林說,“方一的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應當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而不是立即執行。”特別是在談到“量刑應當把分屍作爲侮辱屍體罪來對待,而不應該作爲故意殺人罪的從重情節”時,王亞林說:“侮辱屍體罪的法定刑是3年。按照方一殺人的定刑可以是死刑緩期2年執行,是不應當因爲再加上3年就把一個人判死刑。應當給方一一個重生的機會。”
公訴人:一審量刑適當
“方一的平時表現好,但與犯罪情節相比較,不足以成爲從輕考慮的理由。”公訴人在辯論中認爲:“在這個案件中,起因是僅因爲垃圾,後果就是殺人分屍,犯罪後還逃逸,這樣的手段、態度都足以說明,方一在企圖逃避。”“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應維持原判。”庭審中,公訴人反覆強調說。
【案情回放】
去年3月28日,因爲垃圾堆放問題發生糾紛,家住合肥市教師新村、在省城某著名房產公司任財務總監的李某被樓上鄰居方一殺害。方一還殘忍地將李某分屍。
逃亡了兩個多月後,方一在東莞被合肥警方抓獲。
去年12月9日,合肥市中院判處方一死刑,立即執行,方一不服提出上訴。
【庭審現場】
“我認罪,願意接受法律制裁,如果判我死刑立即執行,我願無償捐獻我的器官。 ”昨天上午,備受關注的省城“教師新村碎屍案”二審在省高院公開開庭審理。法庭上,身爲語文老師的上訴人方一,相比一審開庭,聲音大了很多,他請求法庭判他死刑,緩期執行,給他一個回報社會、彌補被害人家庭的機會。據瞭解,一審中,合肥市中院判處方一死刑立即執行。由於案情重大,兩個多小時的庭審後,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變之反差】從不敢擡頭到冷靜辯解
該案一審開庭時,“頭次過堂”的方一顯得過於緊張,根本不像昔日的方老師,而是像個“小學生”,不僅聲音低弱,而且不敢擡頭。
昨天的庭審中,方一的表現跟一審相比有了很大變化。略帶家鄉口音的方一一字一句清晰地表達着上訴請求,他列出了5條上訴理由,他告訴法庭,他主觀上並沒有殺人故意,屬於無預謀犯罪;被害人對案件的發生也有過錯;這是因鄰里糾紛發生的案件,跟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他的分屍行爲應進行符合法律和法理的刑法評價;他平時表現良好,有悔罪表現。
“請求法庭判我死刑,緩期執行。我願意在監獄裏向社會、被害人懺悔,彌補對他們的傷害。如果判我死刑,我願意捐獻器官”。方一還沒有唸完上訴狀,便激起了受害人家人的激烈情緒。
“10日下午,我在會見方一時告訴他,這是他最後的機會,希望有什麼能大聲說出來,爲自己辯護。 ”爲方一提供法律援助的著名刑辯律師王亞林在法庭上解釋了方一不一樣表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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