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本案引起爭議的是一張工人正在清點貨物的圖片,該圖片目前的著作權屬於全球最大圖片素材公司美國GettyImages公司,華蓋創意(北京)圖像技術有限公司(簡稱華蓋公司)作爲GettyImages公司在華合資公司,經過授權擁有其“Photodisc”品牌在中國範圍內的著作權。這張圖片2006年被中國外運重慶有限公司用來做公司的形象宣傳。
美國GettyImages公司何時對該圖片享有著作權成爲本案爭議的焦點。
一審法院認爲,2009年3月23日,華蓋公司在GettyImages公司網站上公證取證,網頁上有該幅圖片。但是公證僅可以推定GettyImages公司從2009年3月23日起對該圖片享有著作權,而圖片宣傳畫冊製作時間是2006年,GettyImages公司是否享有圖片著作權,華蓋公司未能加以證明,因此駁回華蓋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期間,華蓋公司提交了新的公證書,證明圖片的上傳時間爲2005年8月25日。GettyImages公司許可華蓋公司使用該圖片的時間爲2005年8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因此能否認定GettyImages公司在2005年8月1日或者2006年前對該圖片享有著作權是本案的關鍵,而解決這一問題的核心是華蓋公司二審提供的證據中圖片上傳時間的認定。二審法院認爲,從華蓋公司提交的證據看,不能認定圖片的上傳時間爲2005年8月25日,理由是:華蓋公司提供的一二審公證書中的圖片稍有不同,一審圖片有“GettyImages”的字樣,二審圖片沒有;且一審圖片來自www.gettyimages.cn,二審圖片來自於前述網站的後臺編輯管理平臺admin.gettyimages.cn。
二審法院據此認爲:華蓋公司至少在一審之後二審之前對涉案圖片進行了修改,同時這也證明華蓋公司有能力對網站中的相關信息進行修改。由於華蓋公司一審公證書中沒有該圖片的上傳時間,而後臺管理信息具有不公開性。結合華蓋公司曾對圖片進行修改,有合理理由懷疑華蓋公司對上傳時間進行修改,準確上傳時間無法得到確認。
華蓋公司辯稱其網站是委託第三方進行管理,但華蓋公司沒有提供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等證據。二審判決認爲不能確定圖片的上傳時間,無法確定GettyImages公司享有著作權,駁回華蓋公司的訴訟請求。
華蓋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法院判決】
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中國外運重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華蓋公司經濟損失3000元及合理支出費用1100元。
【盈科律師評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程新霞律師表示,本案的焦點有兩個:華蓋公司是否取得美國GettyImages公司的合法授權,是否有權提起訴訟並主張權利;中國外運重慶公司是否構成侵權。
首先,涉案圖片上有美國GettyImages公司的水印,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如無相反證明,應認定在圖片上署名的美國GettyImages公司即爲圖片的作者。美國GettyImages公司授權華蓋公司擁有其“Photodisc”品牌在中國範圍內的著作權,因此華蓋公司有權在中國境內就侵權行爲提起訴訟。
其次,對於涉案圖片何時公開發表的問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中國外運重慶公司既未提交證據證明圖片的著作權不屬於美國GettyImages公司,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涉案圖片的使用有合法依據。因此,可以推定涉案圖片在中國外運重慶有限公司2006年使用之前已經公開發表,至於涉案圖片發表的具體時間已不重要。
一審法院將華蓋公司2009年3月23日申請公證的時間作爲其享有著作權的時間,沒有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以“無法證明華蓋公司在2005年8月1日以前或者在2006年對涉案圖片享有著作權”爲由,認定華蓋公司不能依據美國GettyImages公司的授權而提起訴訟,法律依據不足。
中國外運重慶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涉案圖片,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最高院的判決傳遞了一個重要信號:對著作權糾紛的審理,不宜對權利人的舉證責任過於苛求,同時表明了中國司法堅決維護知識產權、打擊盜版侵權的堅定決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一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爲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爲作者。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爲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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