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謝光祥在庭上受審。趙尚渝圖
20日,長沙中院對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局長謝光祥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謝光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財產5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長沙中院20日開庭審理省安監局原局長謝光祥受賄案。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08年期間,謝光祥利用擔任湖南省煤炭工業管理局副局長、湖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局長以及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之便,在工程承攬、事故處理、證照辦理、設備採購、工作調動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子徐丙鳳、謝琳峯(均另案處理)共同收受鄒某某、劉某某等人以單位或者個人名義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99.9萬餘元。其中,單獨收受91.62萬餘元,與其妻徐丙鳳共同收受12萬元,與其子謝琳峯共同收受96.28萬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謝光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親屬共同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爲構成受賄罪。在共同犯罪中,謝光祥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案發後,偵查機關追回全部贓款。謝光祥在雙規階段,如實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實,其中包括當時尚未被掌握的部分事實,認罪態度好,可以從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