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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通
發表人: j566588    提問時間: 2011-01-19 15:41
 標題:諮詢有關繼承訴訟的問題
內容:

    繼承法中說到: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怎樣解釋和理解。如果已經超過20年並且已知權益被侵犯怎麼辦。請麻煩給於清楚的分析和解釋。謝謝。

回覆部門: 婚姻家庭    回覆時間: 2011-01-19 23:42    是否超時:

尊敬的j566588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8.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18年後至第20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20年之內行使,超過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和《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我們理解民事時效最長不超過20年。如果20年後知道權利被侵害,您不能不得再提起相關訴訟。歡迎您繼續探討。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耿衛華

                                                       201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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