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j566588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8.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18年後至第20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20年之內行使,超過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和《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我們理解民事時效最長不超過20年。如果20年後知道權利被侵害,您不能不得再提起相關訴訟。歡迎您繼續探討。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耿衛華
2011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