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日,甲向乙借款1萬元,在借條上寫明2009年3月9日還清,過期不還,由丙負責償還,丙在借條上也簽名同意。現甲被關押在看守所,請問乙怎麼要求還款?怎麼樣來起訴?可不可以只起訴丙?
尊敬的鏡宜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擔保法》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具體到本案,如在借條上丙的簽字理解爲一般保證的話,您應該先起訴甲,甲雖在看守所,但如有財產可供執行,你是可以操作的。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耿衛華
201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