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姐姐共同開辦了一個雜貨店,事前的投資我1萬,她1萬。之後她管上貨,我管賣貨,錢全部由她掌握,而且沒有明帳。同時還經營一個水果攤,並僱了2人協助照看。由於姐姐近兩年由於一些問題家庭開始嚴重赤字,已經有好幾個月沒給我過錢了,根據平時的賣貨觀察,我有充足的理由懷疑她中飽私囊,導致我的利益受到很大損害,現在我希望能平分資產,但是姐姐卻以自己是店主人的說法反對我的請求。請問,我這種情況如果進行民事訴訟需要注意哪些問題,有多大把握,如可行,需要事先準備哪些東西才能更有把握?
尊敬的陳先生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民通意見》52. 合夥人退夥,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書面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原則上應予准許。但因其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夥的原因、理由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等情況,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具體本案,你可以協商退夥,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訟;需要注意經營過程中的具體賬目以及對外債務等等情況。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耿衛華
201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