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感言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具體到本案,要看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如果是老人名下,那麼不屬於共同財產,不需分割。如果是登記在男方名下,而登記時間早於他們結婚登記時間,那麼也是婚前老人對自己孩子的贈與,不屬於共同財產。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耿衛華
201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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