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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通
發表人: 蔣建偉    提問時間: 2011-01-19 13:34
 標題:代理商責任認定的問題
內容:

    您好! 我是一個品牌水龍頭代理商,現出售一件產品,用戶那去安裝好當晚水龍頭所配的高壓管便爆管,造成用戶家裏嚴重漏水。請問:該事故作爲代理商的我是否有責任?如果有責任,責任有多大?急盼回覆!

回覆部門: 民事訴訟    回覆時間: 2011-01-19 14:30    是否超時:

尊敬的蔣建偉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具體到本案,如果確實是商品有問題,您應該承擔相關賠償責任,賠償數額爲據實賠償。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耿衛華

                                                       201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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