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蔣建偉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具體到本案,如果確實是商品有問題,您應該承擔相關賠償責任,賠償數額爲據實賠償。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耿衛華
201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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