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自辦一店鋪,女方未出分文。婚後女方有少許投入,離婚後該如何分配?現還未離婚,因各種原因該店鋪需搬遷,現重新經營的店鋪離婚後又該如何分配?謝謝!
尊敬的fxchff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算作共同財產。如果經營店鋪的所得爲家庭使用、經營店鋪的資金系家庭共同財產支付,則依照共同財產的分配方式進行分配。
謝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吳育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