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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韓菲菲
提問時間:
2011-01-18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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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諮詢合同解除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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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我們是某超市負責某商品的促銷員,我們均與商品代理商簽訂合同,而未與超市籤合同,由公司發工資,超市只收取我們的管理費。近期由於頻發丟失事件,超市內又有保安及監控,丟失後,我們及時報告超市,超市通過各種手段,包括回放監控錄像仍沒有發現丟失物品,事後要求我們賠償,否則將逐個立即開除。而且公司不予安排工作。請問,我們如何維護自身的權利,是否可以將其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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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
勞動糾紛
回覆時間:
2011-01-18 20:37
是否超時: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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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韓菲菲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你們與公司之間構成勞動合同關係,不屬於超市員工,故超市無權按照處理超市員工的方式對你們進行處罰。另外,如果因爲你們的過錯造成超市損失,超市可以向你們追償也可以按照超市與公司的約定向公司追究責任。但超市向你們追償時,應當就你們的行爲存在過錯、超市的損害、你們行爲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你們認爲公司在與你們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內侵犯了你們的合法權益,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謝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吳育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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